1.臺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府研綜字第1040343977號函訂定
2.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日府研綜字第1040809316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五點
3.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27日府研綜字第1070198495號函修正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18日府研綜字第100282814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107年12月25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4日府研綜字第1090167607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108年12月25日生效
6.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20日府研綜字第1090621419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並自108年12月25日生效
7.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15日府研綜字第1101411168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8.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10日府研綜字第1110082727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