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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兩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11008272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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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推動臺灣與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兩岸)交流,增進彼此瞭解,穩健發展兩岸關係,發揮服務功能,統籌處理本市相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本府兩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兩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

(二)本市兩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查。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有關大陸地區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其他委員由本府就具備兩岸之經貿、文教、公共事務、法政或其他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專家學者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一年以上者。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