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1022597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法行字第 0910950154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臺南市政府法行字第 0920950364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5.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11043412C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
,並自101年12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