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89)南市秘法字第 20252
6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臺南市政府(91)南市秘法字第 091021187
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4095141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5.臺南市政府101年4月23日府法規字第1010329425A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
並自101年4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