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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普通工友轉任技術工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總字第112010145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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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普通工友(以下簡稱工友)轉任技術工友(以下簡稱技工)有一致性之規範,以激勵士氣,並促進其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之工友轉任技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各機關間連續服務滿五年,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二)最近五年平均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

(三)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且經各機關考驗合格。

工友實際擔任技術性工作,且具有證照或經公民營機構認證技術訓練合格者,不受前項年資之限制。

三、各機關有工友轉任技工之職缺時,應將該職缺內容及辦公地點等資訊,公告於本府網站五日以上,並辦理公開徵選及面試。

四、過去五年內,曾自願移撥或配合各機關調派工作地點,至現職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服務者,應予特別給分。

五、工友轉任技工之公開徵選及面試,各機關得於每年年終工友考核辦畢或依實際需要辦理之,並應設評審小組,依評分標準(如附表)評審之。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各機關首長指派擔任之。

六、各機關前點之評審結果應簽請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轉任,並應副知本府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