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地籍字第110158456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巿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南巿(以下簡稱本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

(二)任職於本巿合法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累計滿五年以上,且最近二年須連續任職於同一不動產經紀業者。

(三)最近二年內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遭懲戒處分者。

(四)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由其任職之經紀業向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為經紀人者,亦得由任職之經紀業向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及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申請推薦;為經紀營業員者亦得由任職經紀業向台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申請推薦(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一)臺南巿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不動產經紀人:任職合法經紀業累計滿五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任職合法經紀業累計滿五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附件二)。

(五)參選人同意書(附件三)。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情形之具體事蹟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應提出任職於本巿合法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期間國稅局所核發之個人綜合所得納稅證明,且執行業務所須達年收入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在職證明應提出投保業務相關職業工會或任職該公司(商號)之勞健保資料證明文件。

第一項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及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應以推薦任職於本市之經紀人為限;台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應以推薦任職本市之經紀營業員為限。

五、受理推薦期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六、推薦單位推薦參選人員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本巿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不逾十名為限;由本巿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不逾五名為限。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及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合計以不逾四名為限;台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推薦以不逾二名為限。

七、評選方式分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本局依受理順序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名單公告五日,公告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臺南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依下列配分進行評選:

1.服裝儀態:十分。

2.個人自傳:十五分。

3.口試:二十五分。

4.具體傑出事蹟:五十分。

八、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當年度獲選之優良經紀人員,以合計不逾十名為原則。

九、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並頒發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且於本巿重要活動場合公開表揚。

十、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公告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