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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7: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地籍字第112092550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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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巿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南巿(以下簡稱本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典範,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職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推薦為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

(二)於申請評選前一年度任職於本巿合法不動產經紀業累計年資滿五年以上,且計算年資期間執行業務所得須每年年收入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倘計算年資之年度未滿一年,所得按比例計算。

(三)現職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依規定完成該參選人員之到職備查,並連續任職滿二年者。

(四)最近二年內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遭懲戒處分者。

(五)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為經紀人者,由其任職之經紀業向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或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申請推薦。

(二)為經紀營業員者,由其任職之經紀業向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台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申請推薦。

五、推薦單位名額限制:

(一)本巿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任職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以十名為限。

(二)本巿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任職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五名為限。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及臺南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推薦之任職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合計以四名為限。

(四)台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推薦之任職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之經紀營業員以二名為限。

六、經紀人員有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向所屬推薦單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進行推薦:

(一)臺南巿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證明文件,以任職於本巿合法不動產經紀業累計滿五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以及國稅局所核發之個人綜合所得清單或核定通知書為限。

(四)於現職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任職連續滿二年之在職證明。

(五)個人自傳(附件二)。

(六)參選人同意書(附件三)。

(七)符合第二點規定情形之具體事蹟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七、推薦單位應於參選人員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掛號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申請人檢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推薦單位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受理推薦申請起始日由本局於網站公布。

九、評選方式分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本局依受理順序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名單公告五日,公告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臺南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依下列配分進行評選

1.服裝儀態:十分。

2.個人自傳:十五分。

3.口試:二十五分。

4.具體傑出事蹟:五十分。

十、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當年度獲選之優良經紀人員,以合計不逾十名為原則。

十一、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並頒發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且於本巿重要活動場合公開表揚 。

十二、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