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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政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二官字第111035516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二官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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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全球化趨勢、提升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際競爭力,並結合產、官、學公私協力共同落實執行本市英語為第二官方語十年計畫,特設本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整合產、官、學界等公私資源,結合各界積極投入並落實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相關計畫。

(二)因應全球化趨勢,拓展全球連結性,強化本市與國際社群之溝通交流能力,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教育行政代表。

(四)工商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府代表:現任本府簡任人員並有參與雙語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者。

(二)專家學者及教育行政代表: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英語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或其他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工商民間團體代表:現任執業工商民間團體並執行英語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辦理。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