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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一)字第10803500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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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二、本局為發展學生潛能,提供學生獨立思考、自主探索、合群互助的學
    習方式,學校得於課餘時段辦理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課程與各項藝能
    活動(以下簡稱課輔),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原則:
(一)學校應按所在地區背景、特性及各校在校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並應公告實施計畫,通知家長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課輔應以補救教學及生活適應之需要為規劃原則,不得進行相關領
      域課程超前進度教學,其實施內涵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領域有關
      ,同時安排潛能開發課程、藝能學科、參觀訪問活動、生活輔導、
      生命課程及鄉土課程等有關課程。
四、實施時段:
(一)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輔,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其結束時
      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期間,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如下:
      1.國民中學:應以上午為限,暑假不超過五週,總計不得逾一百
          節,寒假不超過二週,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惟例假日不得規劃
          相關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寒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之
          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五、課輔收費:
(一)課輔所需經費,由參加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以下列公式為
      上限:教師鐘點費×實際上課總節數÷百分之七十(鐘點費所占比
      例)÷各年級參與學生總人數。
(二)對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外籍配
      偶子女及家境清寒等學生應予全免或酌減費用,其補充事項由各校
      訂定,並於通知書或繳費單註明。
(三)每期費用由學校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並
      得由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六、經費支出:
(一)所收費用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用,且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若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用於教師授課鐘點費。
(二)如學校因特殊情形得抽離部分學生,進行適性分組教學,其指導教
      師得酌予支付鐘點費,不受每期總節數經費之限制。
七、收支程序;以代收代付及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八、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其支付標準如
    下:
(一)學期間及寒暑假:
      1.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每節以新臺幣四百至五百五十元計。
      2.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及國民中學每節以新臺幣三百六十至四百
          五十元計。
(二)每節鐘點費支付標準由校長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
      會由教師代表)及相關代表召開會議訂定之。
九、各校行政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文具紙張費、學生獎勵品、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
      、其他與課輔有關之費用。
(三)教學用之設備費及維護費。
(四)加班費:加班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課業輔導工作之教職員工及
      警衛為限;惟加班費不得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且當日同時間已
      支領鐘點費之行政人員,不得再於同時間請領加班費。
(五)僅於課業輔導課時間於學校擔任兼課、代課及社團教師,其課業輔
      導授課節數之勞健保、勞退金費用,由課業輔導費用之行政費用支
      付。
十、退費方式如下:
(一)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之節數,應按比率退費。
(二)學生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節數比率
      退還剩餘之費用。
(三)各校所收費用應依規定支付,課程結束若有剩餘款應按參與學生節
      數比率退還款項或折抵下次費用,不得辦理保留。
十一、留校自習:
(一)學校以不實施留校自習為原則。
(二)惟家長無法提供子女讀書環境,得開放部分教室或圖書室供學生申
      請自修,時間不超過晚上九時,並得酌收水電使用費用。
(三)收費標準由校長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由教師代
      表)及相關代表訂定之。每生每日以三十五元為上限;人數不足二
      十人時,得提高收費至百分之十,按月收取。
(四)前款經費學校應以代收代付及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期間,應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為顧及學生安全
      ,應善用家長及社會資源擔任陪伴人員,且不得進行任何型式教學
      或測驗,陪伴人員以家長為優先。
(二)學校每期辦理前,應依據本要點擬訂相關實施計畫(含收費標準)
      ,該計畫留校備查。
(三)學生晚上到校自習時,家長應自行接送,以確保學生之安全。
十三、本局應不定期或定期訪視或評鑑學校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