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土地或建築物合法之使用,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以下簡稱違規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違規案件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分類並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情節重大案件:指本府警察機關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規案件。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之違規案件。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案件。
四、主管機關處理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但依附表裁處顯失衡平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不受附表之限制。
前項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以最近違規行為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對同一對象於同一地點違反同一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經作成書面行政行為之次數累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