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南市土地或建築物合法之使用
,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案
件,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
達成,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
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案件,其定
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本府警察機關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
規場所。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
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