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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臺南縣都會地區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面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城鄉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依據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適用範圍為永康市及仁德鄉之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及乙種工業區
。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面積,不得少於三千三百平方
公尺。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