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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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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成績考核,除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外,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二、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成績考核評定之重要依據。本府所屬
    各級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及六月底將教師之平時考核紀錄表,送交各
    處室主管考核並簽章,經人事單位彙整後密陳校長核閱。平時考核紀
    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校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切實依照考核辦法規定及平時
    考核紀錄核實辦理,不得寬濫。


四、成績考核委員會,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象部
    分,例如教法優良成績卓著、訓輔得法、服務熱忱、品德良好等詳實
    審議;考列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具備之具體事蹟評估標準如
    下:
(一)該款第 1  目「教法優良成績卓著」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學年度指導學生參加本縣以上競賽獲獎(需附學生獲獎紀錄)。
   (2)學年度輔導中輟生成效良好,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3)學年度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4)學年度辦理原住民族學生族語認證衝刺班,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
        之獎勵。
   (5)學年度擔任本縣「教學專業研習-教學實務經驗分享」講師。
   (6)學年度擔任「游泳教學檢測人員」,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7)學年度擔任「到校諮詢訪視人員」,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8)學年度擔任「各項評鑑人員」等,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9)學年度獲頒特殊優良教師。
  (10)承辦業務經上級考核成績優良,獲核定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11)其他教學優良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資佐證者。
  (12)教師兼行政職務如因減課致學年度內無上課事實,則依事蹟表(
        例如擔任國教輔導團團員)來認定是否符合考列 4  條 1  項 1
        款。
(二)該款第 2  目「訓輔得法」、第 3  目「服務熱誠」、第 5  目「
      品德良好」則依「行為型考核法」之「重要事件法」參酌學校、本
      府教育處之優良或拙劣紀錄及平實控案之查處意見認定。
(三)該款第 4、6、7、8 目有關差假、兼課兼職,曠課曠職及獎懲等則
      依學校之平時考核記錄認定。
    對於敬業精神欠缺、不批改作業或經常不參加升旗或其他規定應參加
    之活動,或誣控濫告或生活品德不良者,不得考列該辦法四條一項一
    款。
    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如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應
    列該辦法四條一項三款。如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
    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


五、公立幼稚園教師,經奉派核薪有案調國民小學任教年資未間斷者,准
    併資辦理考核。


六、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後,其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准比
    照考核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奉准自當年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
    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八、教師參加與其本身教學有關之各項進修或訓練等,凡經核准公假或帶
    職帶薪人員,均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


九、所謂「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凡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
    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教師於九月初(開學前)到職
    ,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次年七月仍在職者,為任職屆滿一學年,准
    予辦理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


十、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其任職已達六個
    月以上者,不論是否任職至年終,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
    由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其在考核年度內,停聘期間逾六個月,即任職
    不滿六個月者,則該年度不再辦理成績考核。


十一、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一)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
        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
  (二)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三)前兩項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兵役年資既
        已辦理成績考核,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十二、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
      合要求者,留支原薪,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常者,亦應包括在內。


十三、同一學年度內有曠課、曠職紀錄,不能以獎勵抵銷。


十四、軍訓教官到職滿一學年,其前後職均為軍訓教官(包括私校)年資
      未曾間斷者,准予併資辦理成績考核。中等學校由政府介派有案之
      護理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內自私立學校介派至公立學校任教,得比照
      辦理。


十五、為免日後產生爭議,各校辦理成績考核,應切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並將各項資料整理裝釘妥善保存。對考列四條三款者,均應於考
      核清冊說明欄內詳敘具體事實,以便本府審核。


十六、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係由學校承辦人事業務人員或
      兼辦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單位主管」欄應由受考人所屬單位主
      管簽章,如專任教師,其單位主管為教務(導)主任,如教師兼導
      師,其單位主管由教務主任及訓導(學生事務)主任共同簽章,該
      項教師成績表,由學校自存備查,毋庸送本府,但本府如有必要得
      隨時調閱。


十七、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及範例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列
        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
  (二)為簡化作業,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欄得簡寫為「合格
        」;「最高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
        「博士」、「碩士」、「學士」、「三專畢業」、「二專畢業」
        、「師專畢業」、「高中畢業」..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
        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元,得逕行填
        寫為「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三)考核清冊「核定獎懲」欄,應與「擬予獎懲」欄內容相同(即是
        上述兩欄位均由各學校造冊列印不得空白)。本府如有更正或說
        明事項,於「說明」欄加註。
  (四)年終、另予及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請分別繕造裝釘成冊(裝釘時
        ,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再次為不參
        加成績考核清冊,並加封底面)。繕造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一份(
        封面加蓋印信、內頁蓋騎縫章)副本三份(封面及內頁請勿加蓋
        任何章戳)及先期輔導作業時初審稿一份共計五份,逕送本府人
        事處核辦。
  (五)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順序排
        列,(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加
        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或等
        第人員,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
        上時,再依「現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十八、各項成績考核表冊格式請依人事管理資訊系統(Pemis2k )-考績
      作業子系統-成績考核之檔案格式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請一律於「人事管理資訊系統(pemis2K )」內作業,俟
      考核結果核定後,逕行更新人事資料(二十一表),再依每月異動
      資料傳輸方式報送本府人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