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有閒置房地有效利用,增加收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縣縣有閒置房地範圍如下:
(一)空置公共設施用地。(預定出租使用期間內無開發計畫者)
(二)空置可供建築用地。
(三)閒置房屋及土地。
(四)農牧、養殖用地。
前項房地之租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建築管理法令之規定。
三、出租對象:
(一)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出租方式、期限及收費標準:
(一)短期出租:空置公共設施用地、空置可供建築用地及閒置房屋及土
地租期一年以下,農牧、養殖用地租期三年以下,以月計算,租金
不得低於臺南縣縣有房地租金計算標準(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
,於訂約時一次付清。
(二)按日出租:以日計算,租金不得低於臺南縣縣有房地租金計算標準
(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於訂約時一次付清。但使用期間未逾
十日者,加一成計收。
租期屆滿,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經本府同意得續租一
次。承租人如要求提前解約,其為按日出租者,已收租金不予退還;
其為短期出租者,處以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其餘租金則予退
還。
五、經核准承租者,訂約時,承租人應會同本府向房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為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者,免辦理前項公證。
六、租期屆滿後,未經本府同意續租者,即應交還房地,不得主張不定期
租賃。
七、依本要點租用縣有房地,應繳交保證金,短期出租之保證金以兩個月
租金之總額計算;按日短期出租以租金總額兩倍計算。
承租人如無違約,並將承租房地回復原狀交還本府後,無息返還。
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使租賃關係消滅後,承
租人如未依契約或本府催告期限回復原狀交還房地,得沒收保證金,
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承租人未經本府同意不得建造建築物。
九、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契約: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使用需要者。
(二)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四)因其他事由本府認為有收回必要者。
如具有前項(二)(三)情形之一者,本府除得終止契約外,並得沒
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