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4 1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縣有閒置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00851648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有閒置房地有效利用,增加收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縣縣有閒置房地範圍如下:
(一)空置公共設施用地。(預定出租使用期間內無開發計畫者)
(二)空置可供建築用地。
(三)閒置房屋及土地。
(四)農牧、養殖用地。
    前項房地之租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建築管理法令之規定。


三、出租對象:
(一)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出租方式、期限及收費標準:
(一)短期出租:空置公共設施用地、空置可供建築用地及閒置房屋及土
      地租期一年以下,農牧、養殖用地租期三年以下,以月計算,租金
      不得低於臺南縣縣有房地租金計算標準(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
      ,於訂約時一次付清。
(二)按日出租:以日計算,租金不得低於臺南縣縣有房地租金計算標準
      (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於訂約時一次付清。但使用期間未逾
      十日者,加一成計收。
    租期屆滿,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經本府同意得續租一
    次。承租人如要求提前解約,其為按日出租者,已收租金不予退還;
    其為短期出租者,處以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其餘租金則予退
    還。


五、經核准承租者,訂約時,承租人應會同本府向房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為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者,免辦理前項公證。


六、租期屆滿後,未經本府同意續租者,即應交還房地,不得主張不定期
    租賃。


七、依本要點租用縣有房地,應繳交保證金,短期出租之保證金以兩個月
    租金之總額計算;按日短期出租以租金總額兩倍計算。
    承租人如無違約,並將承租房地回復原狀交還本府後,無息返還。
    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使租賃關係消滅後,承
    租人如未依契約或本府催告期限回復原狀交還房地,得沒收保證金,
    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承租人未經本府同意不得建造建築物。


九、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契約: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使用需要者。
(二)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四)因其他事由本府認為有收回必要者。
    如具有前項(二)(三)情形之一者,本府除得終止契約外,並得沒
    收保證金。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