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臺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本府) 為求「公開」
、「公正」、「公平」遴選新進駕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設置甄試委員會:
(一) 組織: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縣長就本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行政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
(二) 職權:
1 命題及評分人員之聘請。
2 甄試項目及內容之決定。
3 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4 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5 錄取標準之決定。
6 及格人員之榜示。
7 其他有關甄試應行討論事項。
三 應試資格: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男性限役畢。
(二) 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三) 應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
病或其他法令傳染疾病) 。
(四) 品行端正,十年內無不良前科紀錄。
參與甄試人員並應立切結書,保證前項資料無不符情事。
四 甄試項目及分數比重:
(一) 筆試:汽車機械常識及交通法規 (七十分) 。
(二) 面試 (三十分) 。
五 本府事務單位統一辦理甄試,逐一分發僱用。
六 本縣中、低收入戶、負扶養子女責任之單親家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
優給加分。
七 甄試公告上網期限為三日以上。 (臺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
tp://www.tnhg.gov.tw)
八 甄試結果分發,依甄試成績之名次排序,逐一徵詢候用人員。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一年內未獲僱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九 新僱之駕駛,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
僱用通知書,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得
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駕駛甄試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或洩漏秘密
;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試案,應自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一一 本甄試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事務管理規則有關工友管理之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三十一條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二 本甄試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