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新進駕駛甄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行政管理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目的:臺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本府) 為求「公開」
    、「公正」、「公平」遴選新進駕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設置甄試委員會:
 (一) 組織: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縣長就本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行政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
 (二) 職權:
      1 命題及評分人員之聘請。
      2 甄試項目及內容之決定。
      3 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4 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5 錄取標準之決定。
      6 及格人員之榜示。
      7 其他有關甄試應行討論事項。



三  應試資格: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男性限役畢。
 (二) 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三) 應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
      病或其他法令傳染疾病) 。
 (四) 品行端正,十年內無不良前科紀錄。
    參與甄試人員並應立切結書,保證前項資料無不符情事。



四  甄試項目及分數比重:
 (一) 筆試:汽車機械常識及交通法規 (七十分) 。
 (二) 面試 (三十分) 。



五  本府事務單位統一辦理甄試,逐一分發僱用。



六  本縣中、低收入戶、負扶養子女責任之單親家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
    優給加分。



七  甄試公告上網期限為三日以上。 (臺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
    tp://www.tnhg.gov.tw)



八  甄試結果分發,依甄試成績之名次排序,逐一徵詢候用人員。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一年內未獲僱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九  新僱之駕駛,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
    僱用通知書,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得
    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駕駛甄試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或洩漏秘密
      ;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試案,應自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一一  本甄試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事務管理規則有關工友管理之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三十一條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二  本甄試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