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0年4月22日府民生字第1000295691號令訂定
2.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1月22日南市民生字第1000055167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3.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2月15日南市民生字第1000972316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4月3日南市民生字第1010262672號函修正第七點
5.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12月6日南市民生字第1021093383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6.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7年3月21日南市民生字第1070322898A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7.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3月19日南市民生字第1100331168A號令修正第六點,並自110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