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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平民安葬專戶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民生字第112055351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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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葬事宜,特設置臺南市平民安葬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三、本專戶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民間社會慈善人士捐助。

(二)公私立機關或機構捐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

四、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一)往生者或其家屬設籍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往生者或家屬為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或經濟弱勢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戶等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證明文件。

(二)設籍本市孤苦無依之市民死亡,由區里辦公處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里辦公處之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不提申請時,由區里辦公處代為辦理殮葬事宜,其檢附證明文件比照第二款。

五、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以往生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無後嗣者);第二款申請人以區里辦公處名義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辦,申請期限為往生者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為限。

六、本專戶款項用途,每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葬事宜為限,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本專戶補助經費用罄,立即停止補助,俟本專戶經費足夠,再行受理申請。

七、本專戶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本專戶之辦理情形,每二個月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本局生命事業科網頁上,將辦理情形、捐贈人清冊公告以資徵信。

八、本專戶工作人員,由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人員兼任處理行政事務,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並由區公所辦理接受申請、審核資格、核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