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臺南縣政府府文資字第 0950039247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發文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臺南縣政府府文資字第 0970134604 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生效(原名稱:
臺南縣遺址及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5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4.中華民國一百年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臺南市政府府文資字第 1000456236 號函
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