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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100045623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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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南縣古物,特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六條、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特設臺南縣古
    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古物之登錄。
(二)本縣古物之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除文化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
    員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聘(派)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但以二個月為
    限。


五、本會視文化資產審議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實地勘查或召開審議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占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逾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參與表決。


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
    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