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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二)字第111037452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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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國民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聘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聘任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遴選順序如下:

(一)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申請連任:

1.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之連任。

2.一般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四年之連任。

(二)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轉任:

1.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轉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2.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二年及一般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八年之轉任。

3.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四年、六年或七年轉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4.一般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四年、六年、七年或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及十一年之轉任。

三、現職校長申請參加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遴選者,除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遴選當年度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

(二)最近十年內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或閱讀推手獎之全國性個人獎項。

四、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一任四年,任期屆滿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且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遴選會同意者,得連任第二次。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或最近一次實驗教育計畫評鑑結果為優良,且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通過,並經遴選會同意者,得連任第二次。

五、參加校長遴選者應上傳下列資料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

(二)學校經營計畫書(校務發展計畫、籌設學校計畫書)。

(三)臺南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國籍具結書。

(四)候用校長應繳交遴選理念說明之授權書。

(五)其他應繳交文件。

六、學校人事人員應於校長出缺學校名單公布後,上傳學校需求建議書至本局校長遴選專區網站。

前項需求建議書,應由學校召開校務發展會議審議通過。但新設、裁併、停辦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免召開校務發展會議。

前項校務發展會議,應由同額專任教師(含兼任導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含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且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得依姓氏筆劃順序推薦校長人選至少三名或不予提送,名單不上網公告。

七、參加校長遴選者,均應參加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

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除本局及承辦學校外,現場禁止錄音、錄(攝)影,並由本局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及其他著作財產權;非經本局同意使用之影音檔,將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參加校長遴選者,以擔任校長年資多者優先入場口試,年資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口試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

九、遴選會審議校長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長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意願,並參酌學生家長及教師之意見。

遴選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及最近三年考績。

(二)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簡報表現、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籌設學校需求建議書)及校長建議人選名單。

(三)現職校長之辦學績效評鑑;偏遠地區學校校長第二次連任之校務發展計畫;現職校長轉任至他校與曾任及候用校長之學校經營計畫書(籌設學校計畫書)。

(四)違反常態編班、怠為處理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其他違反相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由本局檢具相關事證提送遴選會。

(五)其他符合校長遴選相關規定之資料,經本局審查確認並提送遴選會。

十、第一階段現職校長之遴選順序,由遴選會依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結果、近三年考績平均、學校發展重點與特殊性及校長志願審議決議。

第二階段校長之遴選,由遴選會審議決議。

校長遴選確定後,不得再參加當年度其他學校校長之遴選。

十一、現職校長參加遴選、退休或回任教師者,原服務學校視為出缺學校。

十二、裁併校校長如有未獲遴聘者,由本局依校長之專長及相關條件,為適當之職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