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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10486752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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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ㄧ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課程發展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育、課程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等事項。

二、學輔校安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三、特幼教育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及幼兒園學前教育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進修補習教育、藝術競賽、補習班、安親班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等事項。

五、永續校園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教學設備等教育事項。

六、秘書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與財產管理、勞務財務工程發包、事務、出納、文書、檔管、法制、研考、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南瀛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督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之;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