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ㄧ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課程發展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育、課程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等事項。
二、學輔校安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三、特幼教育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及幼兒園學前教育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進修補習教育、藝術競賽、補習班、安親班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等事項。
五、永續校園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教學設備等教育事項。
六、秘書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與財產管理、勞務財務工程發包、事務、出納、文書、檔管、法制、研考、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南瀛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督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之;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