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臺南市政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條規定應
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二)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鼓勵規定,應留
設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三) 都市計劃範圍內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
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四) 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五) 高層建築物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綠化空地。
第 3 條
三 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
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
第 4 條
四 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草、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
計人,自由選定適合本市氣候、土壤之植栽。
第 5 條
五 主管建築機關為增市容觀瞻,得視本市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後選定
栽植花、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第 6 條
六 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鋪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
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第 7 條
七 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必要時
作不定期檢查,其餘應予綠化之空地及庭院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抽查
。
第 8 條
八 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