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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5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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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臺南市政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條規定應
      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二)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鼓勵規定,應留
      設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三) 都市計劃範圍內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
      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四) 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五) 高層建築物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綠化空地。


第 3 條
三  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
    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


第 4 條
四  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草、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
    計人,自由選定適合本市氣候、土壤之植栽。


第 5 條
五  主管建築機關為增市容觀瞻,得視本市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後選定
    栽植花、樹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第 6 條
六  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鋪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
    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第 7 條
七  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必要時
    作不定期檢查,其餘應予綠化之空地及庭院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抽查
    。


第 8 條
八  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