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訴願聲明

為保障您的權益,在您使用「線上聲明訴願」前,請詳閱以下說明:

一、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僅有聲明訴願之法律效果;請於登錄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表格下載;範例下載 ),並依上開訴願法第56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須有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併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憑辦,否則該訴願案件會因逾期未補正,而遭「訴願不受理」的決定。

二、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及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如您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應向本府提起訴願。然如係就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時,本府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請注意!如果係陳情、檢舉及投訴案件,請另利用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辦理,以免因程序不合而遭訴願不受理,浪費您寶貴的時間。)

三、線上聲明訴願應填寫之資料要項:
基本資料:訴願人、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地址、聯絡電話等。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請注意,因線上聲明訴願經受理後,具有法律效果,故有關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請務必詳實填入,否則恕不受理)
原行政處分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書之文號。(請您一定要留下電話或email,以利當文件不齊時,便於聯絡您辦理補正,保障您的權益。)


四、如有其他訴願申請之問題,請參照本府法制處網站

訴願聲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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