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4年4月7日南市地測字第1040249159號函訂定
2.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5年1月12日南市地測字第1040870929號函修正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2月27日南市地測字第1070106265號函修正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月31日南市地測字第1080070843號函修正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1年1月3日南市地測字第1100411777號函修正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