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0年2月16日府地劃字第0990376678號函訂定
2.臺南市政府106年3月31日府地劃字第1060321384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6日府地劃字第10104914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107年5月28日府地劃字第1070597286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7日府地劃字第1091143698號函修正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6.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24日府地劃字第1101572334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