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原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南市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438122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6095046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438122 號公
  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