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南市法行字第 208798 號令
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102287990 令
修正公布全文 1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3095074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南市政
府借用公園收費標準表)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5.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
,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