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臺南縣政府府主二字第 14574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臺南縣政府府主審字第 0920032332 號函
修正全文 19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臺南縣政府府主審字第 0950175680 號函
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臺南縣政府府主審字第 0980059435 號函
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臺南縣政府府主審字第 0990091739 號函
修正第 14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6
號公告廢止;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