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臺南市政府(89)南市秘府字第 231818 號
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臺南市政府(90)南市法行字第 2093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409502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4、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7265475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6.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
,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