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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持續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周邊區域」為臺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全文檔案:
劃設臺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及管制範圍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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