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食農教育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提升市民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完善食農教育之發展,設臺南市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本市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本市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本市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本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市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本市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本市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教育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專業學者代表三至六人。
(三)產業團體代表四至七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且需從事食農教育相關領域研究、教學或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由本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農會輔導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農業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