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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獎勵旅行業者協助防範國際詐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國字第111137275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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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市旅行業者協助防範國際詐騙犯罪,保障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取得旅行業執照且仍營業中之本市旅行業者。

三、旅行業者發現疑有受詐術使本市市民赴海外打工之個案,得向警察機關通報;向本局通報者,移送警察機關辦理。

通報案件經警察機關偵辦並將案件移送檢調機關者,旅行業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獎勵金。

四、獎勵金之數額,依前點通報移送之同案件被害人人數,按每位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之。

五、申請獎勵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為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旅行業執照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二)

(四)領據(附件三)

(五)個人帳戶切結書(附件四,非以旅行業名義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獎勵金者始須檢附)

(六)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文件資料影本

(七)指定匯款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應檢具之文件有不符或欠缺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十個日曆天內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獎勵金得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為之;其以掛號郵寄送達者,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以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本局為審理申請案得進行查核,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案所提出之文件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獎勵金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局受理申請獎勵金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並以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