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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臺南左鎮化石園區典藏研究中心營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文研字第111111724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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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推動本市重要化石文物專業典藏及相關研究,促進國內外古生物化石研究資源共享,特設立臺南左鎮化石園區典藏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化石標本典藏管理相關業務。

(二)規劃化石標本之清修、鑑定及研究工作。

(三)提供託管化石標本之典藏室專屬空間。

(四)受理國內、外學者申請短期進駐研究計畫。

(五)推廣本市文化資產自然科學之科普教育、合作研究及國際交流。

三、本中心任務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指揮、監督及考核本中心事務。

(二)督導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督辦指導及協調本中心事務。

(三)研究員及研究助理若干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僱(用)人員兼任,執行本中心事務。

(四)本中心人事、會計、採購及庶務等行政事務,由本局指派人員兼辦。

(五)必要時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增聘顧問或工作人員。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申請化石標本託管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繕具化石標本清單及狀況報告單,經審查通過,簽訂託管契約。

(二)託管契約期限為三年,續約以一次為限。

(三)同意提供化石標本予學者專家,進行鑑定研究及成果發表。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之事項。

六、本局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化石標本託管事宜:

(一)化石標本託管以本土珍貴稀有脊椎動物化石為優先考量。

(二)定期盤點化石標本,並委由專家學者進行典藏狀況檢查。

(三)託管契約存續期間內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相關保險。

七、申請短期進駐研究計畫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繕具申請表,經審查通過,辦理進駐相關程序。

(二)確實執行其進駐研究計畫內容與回饋計畫項目,並遵守各項權利及義務規範。

(三)本局因執行公共政策或特殊情形而有收回之必要,得終止短期進駐研究計畫。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之事項。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九、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政府補助。

(三)自行研發之產品販售收取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