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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創字第11110361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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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市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動及協調整合,設臺南市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之建言及諮詢。

(二)協調整合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之跨局處工作計畫與預算,並建立共識及規劃合作。

(三)提供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相關業務諮詢、輔導及跨局處教育學習平台。

(四)其他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計畫之協調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與本會任務相關之非本府所屬機關(構)首長或主管職務者。

(二)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從事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研究二年以上者。

(三)曾出版或發表與本會任務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四)具有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研究、文化資源、藝術發展或其他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或成就,並有從業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五)其他具有達成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技術或資源,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或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產業代表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委員之開會與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六、本會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任,負責本會各相關工作幕僚作業及行政支援。

前項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