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所轄公立殯葬設施管理,建立使用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以提供市民良好治喪環境與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中心應遵守事項:
(一)服務時間: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0至下午5:30。
繳費時間:
1.上班日: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0至下午4:30。
2.例假日:上午8:00至中午12:00。
(二)服務項目:
1.大體進(出)館申請(全年無休)。
2.殯儀館設施申請。
3.火化場設施申請。
4.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
5.公墓設施申請(限南區殯儀館)。
6.許可證明核發。
(三)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受委託申請租用殯葬設施時,應檢附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或識別證晶片卡(未被撤銷會員資格);外縣市業者應檢附本市主管機關核准跨區備查函影本。
(四)檢警單位申辦大體冰存時,應出具檢警機關移屍證明單。
(五)申辦大體出館、洗化、入殮,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始得受理。
(六)使用殯儀館設施應於出館前一天繳清費用。
(七)辦理退費或申請減免規費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八)使用各項設施,應先完成租用程序;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者,應補辦程序並追繳規費,但有影響他人使用權益者得拒絕其繼續使用。
(九)申請各項設施不得冒用亡者名義或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各殯葬專區應共同遵守事項:
(一)門禁管制時間自每日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6時止,除大體進館或經核准者外,禁止人車進出。
(二)使用設施設備應妥善維護,倘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並維護環境整潔,不得造成環境髒亂;貴重財物、車輛或喪儀等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三)進入各館車輛應遵循指示方向行駛,南區殯儀館禁止各式大型車輛(遊覽車)進入、入殮室走道禁止車輛通行。
(四)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五)各設施使用完畢應自行清除布置用品,違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告別式結束應將罐頭籃、毛巾等拆封包裝配合資源回收,減少垃圾量。
(七)車輛應停在劃定之停車格或指定之地點,各式花圈應擺放於「花圈擺放專區」,走廊或通道擺放物品以不妨礙動線為原則。
(八)設施已設置電子輓額者,禁掛實體輓聯。
(九)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督促委託之花店、布店、三寶架、彩球、帳棚、牌樓、燈具、靈車、陣頭車及拜飯等從業人員(統稱協力廠商)遵守本要點。
(十)式場布置應減少使用高耗電之設備,室外供電於下午6時過後關閉。
(十一)室內禁止私接電器,及燃燒蠟燭、冥紙等明火行為,祭拜後之香腳餘燼應妥善處理,如發生災害除損害賠償外,必要時將追究法律責任。
四、殯儀館設施應遵守事項:
(一)停屍間:
1.停屍以不逾24小時為原則,但大體有腐敗現象或異味者,應入冰櫃冰存;如入殮前領取大體退冰,應依本所指定處所為之。
2.探視大體應先至管理員室登記,由管理人員核對身分並陪同方可入內探視,每次以10分鐘為原則。
(二)豎靈區:僅供安置靈牌位及祭拜使用;靈前擺放喪儀等物品以不妨礙鄰座及通行為原則。
(三)無煙豎靈區:
1.僅供安置靈牌位及祭拜使用,靈前設置方桌以1張為限,長寬不得逾100公分。
2.冷氣開放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3.室內禁止辦理任何宗教儀式,靈前擺放喪儀等物品以不妨礙鄰座及通行為原則。
4.室內禁止擺放香爐並全面禁煙,燃香祭拜後,應移至室外公爐插香。
(四)入殮(助念)室:
1.僅供大體入殮、助念及宗教儀式使用,但情況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使用時間含佈置及拆除時間,不得影響下一位使用者。
3.下午9時至隔日上午8時入殮者,空棺可提前於下午2時至9時運至指定之「空棺暫放區」放置,不得妨礙通行,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五)停柩室(含南區永安堂):
1.僅供棺柩或骨灰(骸)罐停放使用,但舉行告別式、辦理法事或情況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冷氣開放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3.南區永安堂室內禁止擺放香爐並全面禁煙,燃香祭拜後(含香環),應移至室外個人香爐區插香;使用完畢需自行清除室外個人香爐區之神主牌位及香枝。
(六)守靈室(含南區和平堂):
1.僅供棺柩或骨灰(骸)罐停放使用,但舉行告別式、辦理法事或情況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使用南區和平堂:
(1)限大體已進館者始得申請,順序由服務中心依據電腦系統登錄大體進館時間先後次序排定之。
(2)應自前一位使用者之迄止日接續使用,使用天數不得少於2日;但以骨灰罐申請使用和平堂,未舉行告別式者,使用天數不得逾15日。
(3)應自申請日起5日內(含申請日)提出使用迄止日確認手續,經確認完成後不再受理迄止日之「縮短」或「展延」申請;但租用之和平堂無後續使用者或經後續使用者同意時,不在此限。
(4)完成申請程序後,應於使用日起2日內入殮停柩,但情況特殊,經家屬親自申請核准後,得展延1日;如欲取消使用,應由家屬親自辦理,但須無後續使用者或經後續使用者同意提前承接,始得退費。
(5)除29至33號及43至53號外,於告別式當日可於收付桌上方且緊鄰牌樓設置立地式遮陽傘1具,傘具寬度直徑不得逾260公分、高度不得逾290公分。
(6)43至58號不得使用誦經(佛號)電唱機、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但舉行告別式者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7)屋簷前鐵製棚架外為公共空間,殮儀用品不得佔用,影響其他喪家治喪權益。
3.新營福園守靈室前於告別式當日得隨收付處之設立,於其上方且緊鄰遮雨棚搭設歐式帳棚1頂,其長、寬度不得逾300公分、高度不得逾360公分,搭設時間於告別式前一天上午11時後且無申請使用者始可進場,並於告別式完成後隨即移除。
4.鹽水壽園守靈室前搭設歐式帳棚須緊臨花台前,搭設歐式帳棚1頂,其長、寬度不得逾300公分、高度不得逾360公分,搭設時間於告別式前一天上午11時後且無申請使用者始可進場,於告別式完成後隨即移除。
(七)各級禮廳:
1.僅供辦理告別式及宗教儀式使用,但情況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有下一場接續使用者,甲、乙級禮廳應於60分鐘內,丙、丁、戊級禮廳應於45分鐘內清除式場佈置物品;無下一場接續使用者,應於當日拆除所有佈置物。
3.各級禮廳租用後得更換日期、時間、廳別,以1次為限,並依更換後之設施收費。
4.南區殯儀館辦理規模較大告別式陣頭表演應事先提出申請,並配合交通管制措施。
5.協力廠商靈車進入南區殯儀館應先停放於「靈車優先停放區」,靈柩發引前10分鐘,方可進入告別式場就位;各式陣頭車輛應先停放於「陣頭車輛停放專區」,配合科儀時間就位,並於告別式結束後,直接隨出殯車隊送行。
6.鹽水壽園禮廳搭設歐式帳棚須緊臨禮廳,搭設歐式帳棚1頂,其長、寬度不得逾300公分、高度不得逾360公分,搭設時間於告別式前一天上午11時後且無申請使用者始可進場,於告別式完成後隨即移除。
五、火化場設施應遵守事項:
(一)開放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但特殊情況時除外。
(二)使用火化場設施應提前一天申請,但罹患法定傳染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棺柩進場時,應出示「火化許可證」,經管理人員登錄、確認後,始准進場。
(四)棺柩至遲應於下午3時前進場,但使用下午場禮廳者除外。
(五)棺柩規格應配合各殯葬專區爐具大小,尺寸限制如下,進場所量實際尺寸與提報尺寸不符時,得由工作人員視現況重新排序;如因尺寸不符致無法進爐,由業者與家屬協調因應方式,符合爐具規定始得依排序安排火化。
1.小爐:長210公分、寬65公分、高55公分,俗稱2尺2平蓋。
2.中爐:長210公分、寬68公分、高60公分,俗稱2尺3平蓋。
3.大爐:長210公分、寬72公分、高65公分,俗稱2尺4平蓋。
(六)骨骸及殘肢應裝入木製容器,其規格為長150公分、寬50公分、高30公分以內,始得依排序安排火化。
(七)大體不得存有引流導管、助聽器或心瓣器等醫療器具。
(八)棺柩內禁止放置易爆、易燃、易產生黑煙、不易燃燒及其他危險物品作為陪葬品,如:玻璃、金屬、手機、含酒精成分液體、棉被、塑膠、尼龍等。
(九)大體火化後骨灰經家屬或業者確認後領回並自負保管責任。
(十)出殯車隊之陣頭及陣頭車輛禁止進入火化場。
(十一)葬儀業者,如需引導喪家進入火化大廳,以孝男或孝女為限;停棺區禁止家屬進入,以維作業動線順暢及工作人員安全。
(十二)焚燒金銀紙錢、幢幡等,應於金爐或指定之場地為之,麻燈、雙連巾等物品請集中於本所指定之處所統一處理。
六、骨灰(骸)存放設施(含神主牌位)應遵守事項:
(一)開放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止,但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二)使用設施應填寫選位單並於5日內完成繳費,取得「使用許可證明」後始可使用。
(三)進、退塔時應出示「使用許可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四)祭拜應依指定位置為之,不得將香、燭、供品等祭祀用品攜往各樓層塔位區祭拜。
(五)春節(除夕至初三)、春分暨清明祭典法會及秋分暨中元祭典法會期間不提供開櫃服務,但進塔、櫃位扶正等業務不在此限。
(六)因合爐需要更改神主牌為歷代祖先者,應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更改。
(七)神主牌樣式應依本所格式製作,合爐之牌位得以一名先人姓名為代表,書寫於牌面右下角。
七、公墓設施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埋葬棺柩僅限安南區第一示範公墓。
(二)墓基選位應會同公墓管理員現地會勘,經開立「公墓會勘單」並向本所服務中心查詢確認後,再檢附文件申請。
(三)示範公墓之墓基、墓碑應依照規定之規格造設:
1.一般墓區:墓碑高度為122公分,墓身長400公分、寬200公分,墓碑及墓身均含托線條。地磚材料以石英磚淡綠色為統一顏色,長寬為20公分。
2.回教專區:墓碑面向南方,長度為80公分,寬40公分,置於墓穴最南方中間位置,由北向南高度12公分至貼地,傾斜度為15度。墓基長284公分,寬130公分,墓穴長234公分,寬104公分,墓穴範圍內黏貼綠色磁磚,外圍黏貼白色磁磚,墓穴與外圍磁磚平行一致。
八、環保庫錢爐應遵守事項:
(一)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停爐保養日除外),南區環保庫錢爐每日以整點區分為8場次,每場次處理量以庫錢3億元為限;柳營環保庫錢車每日分2場次(上午場為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場為下午1時至下午5時),每台每場次處理量以庫錢2億元為限。
(二)申請使用庫錢爐前需先至本所各服務中心櫃檯完成申辦、繳費後,持繳費收據依登記時間至庫錢爐場址辦理。
(三)庫錢爐等相關機械操作,除本所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開啟使用。
(四)為避免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逾申辦時間15分鐘,取消該場次使用登記,視當天排爐時段彈性調整或重新申辦使用場次。
(五)各場次登記使用,可於前一日或使用時間前30分鐘,將庫錢及紙紮品等先行移置場區內指定位置存放。
(六)投燒之物品須經管理人員檢查,僅限庫錢(不受理傳統台灣庫錢)、紙紮等紙製品,禁止投燒衣物、陪祭物、塑膠類、化學液體、爆裂物及含油墨等易排放黑煙之物品;紙紮品之電線、燈泡等須事先取下,避免操作過程造成設備異常或意外風險。
(七)為配合爐口尺寸,南區環保庫錢爐紙紮品規格不得超過高170公分、寬180公分、深150公分;柳營環保庫錢車紙紮品規格不得超過高120公分、寬120公分、深120公分。
九、違反本要點經查證屬實者,依附表各項處理基準辦理,並以通知書通知該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業者。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及本所函頒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