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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淺海牡蠣養殖棚架遺失申報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農港字第111010970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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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規範本局同意淺海牡蠣養殖棚架遺失免予回收之情形,以辦理養殖漁業人依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養殖漁業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養殖棚架遺失者,得依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涵蓋本市。

(二)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