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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10487180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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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全民運動科:全民運動之推動、非亞奧運運動種類之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及賽會之籌辦、體育志工召募及運作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及產業科:運動設施之興(整)建規劃與經營管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運動場館建設、民間運動場館經營輔導與管理、運動產業之推動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及學校體育科:競技運動之推動、亞奧運運動種類之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及賽會之籌辦、優秀運動人才之培育及輔導、學校普及化運動之推廣、各級學校運動賽事規劃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及考核、學校體育班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四、秘書室:綜合計劃、研究發展考核、法制、文書、事務、出納、採購、財產與土地管理、體育園區庶務管理、防災、資訊管理、職工與臨時人員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技正、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一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