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公正處理運動競賽爭議事件,維護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運動環境,以提升本市運動技術及道德水準,特設運動競賽爭議紀律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市體育賽事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二)審議本市所屬學校參加體育賽事,或其他團體參加本市體育賽事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三)審議其他有關體育賽事之紀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體育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體育處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本市體育總會一人至二人。
(三)資深體育教育人員一人至二人。
(四)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資深體育教育人員:任職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設有體育班或體育團隊二年以上學校者。
(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講授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或其他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八、本會委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