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及提案答復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管字第111017464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促進府會良好互動與和諧,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局處)答復議員質詢及提案公文之時效及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局處就議員質詢與提案事項,應本於尊重原則妥適答詢及答復。

三、各局處首長(主管)、府會聯絡人與研考人員應管控議員質詢之錄案、議員質詢及提案之答復作業。

四、開議期間議員質詢之錄案作業流程如下:

(一) 各局處應指派府會聯絡人於議會現場掌握議員質詢之權管議題,指定專人觀看議事影音及針對議員提問內容進行錄案。對於議員質詢內容有疑義者,各局處應主動向議員詢問,確認其真意。

(二) 各局處府會聯絡人應每日確認議員質詢議案,經各局處首長(主管)核可後,送交承辦人辦理與答復;市長承諾議案應於翌日下班前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核對,經研考會簽報本府核可後追蹤列管並函請權責機關辦理及答復

五、議員質詢與提案之答復作業原則如下

(一) 各局處應依議員質詢及提案之事項回復,不應有未按提問答復及實問虛答等情事。各局處首長(主管)應檢視答復之公文,要求核稿人員管控公文內容及品質;各局處對於市長承諾事項應簽報本府核可後答復。

(二) 答復期限

1.市長及各局處首長(主管)答詢案:有承諾辦理期限者,各局處應依承諾期限答復質詢議員;未承諾辦理期限者,各局處應於議員質詢之日起一個月內答復。因案情複雜或其他原因無法於預定期限內辦理完成者,各局處應敘明理由答復質詢議員,並適時說明辦理情形。

2.議員書面質詢案或書面提案:各局處應於收受後一個月內答復。

(三) 答復方式及對象:各局處應以府函答復,正本受文者為臺南市議會,副本受文者為質詢議員或提案議員、連署議員、本府秘書長室、研考會及答復事項涉及之相關機關(單位)。

(四) 答復格式:各局處函復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