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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0115645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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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府及所屬單位與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辦理組織調整案件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組織調整案件,指涉及各機關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新設、整併或裁撤機關或單位。

(二)調整編制或預算員額數。

(三)其他有關組織人力之案件。

三、各機關因下列事由,有辦理組織調整案件之必要者,應由現行主責或督導之一級機關或單位簽辦(以下簡稱簽辦機關),並加會本府主計處、財政稅務局及人事處,奉市長核可後,提報本府組織調整及員額評鑑審議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會議審議:

(一)配合市政重大政策。

(二)因應法令規定新增業務。

(三)業務移撥。

(四)其他業務需要。

四、各機關之組織調整案件,應由簽辦機關於其機關及所屬機關總員額範圍內,視業務實際需求情形,進行人力調整。

各區公所組織調整案件,由本府民政局參照前項原則辦理。

五、簽辦機關提報組織調整案件至評鑑小組,應備簡報於會議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業務及員額檢討:

1.敘明組織調整理由或業務變動及新增情形分析。

2.增加員額者,應敘明現有人力移撥調配後,員額仍不足之原因。

(二)調整人力分析:

1.擬修正之組織架構圖與人力配置,包含各單位人力配置及增減人數。

2.近三年人力之增減情形,包含約聘僱用及臨時人力。

(三)預算評估分析:增加員額所需經費及具體數據。

(四)生效日期:敘明組織編制修正擬生效之日期。

前項簡報資料應於會議前,送本府人事處轉評鑑小組成員先行審閱。

六、組織調整案件涉及組織規程與編制表訂定或修正者,應由簽辦機關擬具草案相關文件,簽提市政會議審議;涉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者,應由簽辦機關擬具草案相關文件,送本府人事處簽提市政會議審議。

前項草案相關文件應包含草案總說明或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草案逐條說明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草案總條文或修正草案條文及其他參考資料。

七、組織調整案件涉及現有人員安置者,應優先考量並妥善安排至與其現職職等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