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府及所屬單位與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辦理組織調整案件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組織調整案件,指涉及各機關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新設、整併或裁撤機關或單位。
(二)調整編制或預算員額數。
(三)其他有關組織人力之案件。
三、各機關因下列事由,有辦理組織調整案件之必要者,應由現行主責或督導之一級機關或單位簽辦(以下簡稱簽辦機關),並加會本府主計處、財政稅務局及人事處,奉市長核可後,提報本府組織調整及員額評鑑審議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會議審議:
(一)配合市政重大政策。
(二)因應法令規定新增業務。
(三)業務移撥。
(四)其他業務需要。
四、各機關之組織調整案件,應由簽辦機關於其機關及所屬機關總員額範圍內,視業務實際需求情形,進行人力調整。
各區公所組織調整案件,由本府民政局參照前項原則辦理。
五、簽辦機關提報組織調整案件至評鑑小組,應備簡報於會議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業務及員額檢討:
1.敘明組織調整理由或業務變動及新增情形分析。
2.增加員額者,應敘明現有人力移撥調配後,員額仍不足之原因。
(二)調整人力分析:
1.擬修正之組織架構圖與人力配置,包含各單位人力配置及增減人數。
2.近三年人力之增減情形,包含約聘僱用及臨時人力。
(三)預算評估分析:增加員額所需經費及具體數據。
(四)生效日期:敘明組織編制修正擬生效之日期。
前項簡報資料應於會議前,送本府人事處轉評鑑小組成員先行審閱。
六、組織調整案件涉及組織規程與編制表訂定或修正者,應由簽辦機關擬具草案相關文件,簽提市政會議審議;涉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者,應由簽辦機關擬具草案相關文件,送本府人事處簽提市政會議審議。
前項草案相關文件應包含草案總說明或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草案逐條說明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草案總條文或修正草案條文及其他參考資料。
七、組織調整案件涉及現有人員安置者,應優先考量並妥善安排至與其現職職等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