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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研青字第110142116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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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青年事務資源與研訂發展策略,以提升青年政策及前瞻性與創新性,特設臺南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青年之綜合計畫及研究發展策略。

(二)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因應政策及建議。

(三)提供政策諮詢交流平台。

(四)其他有關青年事務之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青年代表十二人至十六人。

前項第一款之專家學者,應就具有青年議題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本會任務相關專門領域一年以上。

(二)具創新育成、國際交流、社區營造、職涯探索、藝術人文及公民參與等領域之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三)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之青年代表,由本府辦理公開徵選,從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或就業,且年齡為十八歲至四十歲者遴聘之;公開徵選實施計畫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另定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十、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組成工作小組。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執行本會決議之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單位)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