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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0805736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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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
    簡稱各機關單位)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開放政府理念
    ,建立政府與社會各界之互信及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督導各機關
    單位開放政府業務,並結合各機關單位開放政府聯絡人,建立聯繫機
    制。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且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
    人,擔任開放政府聯絡人,由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負責督
    導,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逐級指派人員擔任。
四、各機關單位開放政府聯絡人由具有公眾溝通熱誠、熟悉政策業務、善
    用網路工具等特質之所屬公務人員擔任之。
五、開放政府聯絡人得視議題需要彈性運作,並強化機關內部橫向溝通聯
    繫。各機關單位得視需求,結合議會聯絡、新聞聯絡、資訊、管考或
    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協作。
六、各機關單位於政策形成推動過程,應充分考量透明、參與、公私協力
    等開放政府基本原則。如涉及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分歧或民眾參
    與熱烈之議題,開放政府聯絡人應協助各該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評估是否應在政策規劃前期,秉持開放政府原則踐行適當之程序。
      前項議題非單一機關(單位)所得處理者,該機關(單位)開放政
    府聯絡人得主動聯繫其他機關(單位)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協作,或
    透過開放政府聯繫機制,由研考會召開跨機關(單位)協作會議。
七、本府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
(一)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邀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督導
      開放政府業務之副首長(副主管)出席,研商開放政府重要政策及
      推動方案。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邀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開
      放政府聯絡人出席,滾動檢討開放政府應推動之工作。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邀集該議題之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構
      )、團體及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釐清該議題之事實及問題焦點,
      探討可行之解決方式。
八、研考會應協助各機關單位開放政府聯絡人,逐步培養下列專業職能:
(一)於政策規劃前期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並透過開放資料、轉譯等
      方法,銜接政策規劃及常民語言。
(二)於協作會議、焦點團體之諮詢或公聽會等程序,透過會議專業主持
      ,提升議題討論聚焦程度。
(三)透過文字、影像或聲音等專業記錄方法,公開政策溝通及形成過程
      。
(四)熟悉網路工具之使用,以公民科技增進公眾理性對話。
九、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得指派一人擔任開放政府輔助聯絡人,協
    助開放政府聯絡人辦理相關業務。
十、開放政府聯絡人及輔助聯絡人推動開放政府業務著有績效者,得予以
    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