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給予本市甲組棒球隊績優人員良好照顧,並延攬更多傑出人才為本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甲組棒球隊之教練及球員。
四、本要點所稱績優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教練:
1.服務滿七年。
2.曾二次帶領本市甲組棒球隊於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正式比賽獲得前三名。
(二)球員:
1.服務滿五年。但因公受傷經總教練推薦轉職者,不在此限。
2.轉職前五年內球員分級未連續二次受評為D級。
3.非為臺南市甲組棒球隊球員分級實施要點考核不及格離職者。
球員轉任教練者,適用教練之資格,球員年資得累計。
五、績優人員申請轉職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服務年資證明。
(二)球員分級證明。
(三)獲獎證明。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因公受傷經總教練推薦轉職者,檢具推薦表及醫生證明。
六、轉任職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內,不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畢業之約聘(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等人員為原則。
七、申請轉職作業流程如下:
(一)轉職作業每年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招考作業期程辦理,甄選方式採口試決定分發順序,依成績公告正、備取名次,並依名次進行分發作業,分發完成視同轉職成功。如口試同分,依口試評分表項目之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力、儀容態度」進行比分,決定分發順序。
(二)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三十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資格,不再進用。
(三)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候用期限自公告錄取名單次日起一個月止。
依前項規辦理轉職成功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轉職未成功者,得再提出申請。
八、績優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不予核准:
(一)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罪名經判刑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判刑確定或交保偵查當中之人員。
(五)曾犯前四款以外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六)依法經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僱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名譽經查證屬實。
(十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該不得申請審定期間。
(十二)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九、甲組棒球隊績優人員退役轉職得依年度規劃與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