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審核及核發員警報支超勤加班費作業,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局各單位報支超勤加班費,應確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辦理,按月檢齊個人申請表、清冊及勤務執行相關資料,經逐級審核後,陳單位主管覆核,於次月五日(以上班日為準)前彙送行政科。
由行政科、督察室、人事室及會計室等單位分工審核,未依上開規定報支超勤加班費,或特殊情形未事先簽准者,為求嚴謹與適法,應予退請更正。
人事室於次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核,轉請會計室賡續審核,符合請領規定之單位,即依程序於次月二十四日前彙報臺南市政府請領核發超勤加班費;惟為因應會計年度經費核銷,另函轉提前辦理。
本局各分局、大隊及隊依照上開規定程序,比照辦理。
三、本局超勤加班費,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之上限標準發給。
四、為建立明確抽查制度及審核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應依下列方式實施抽查:
(一)分局層級:各分局以所、隊、分隊及分局本部為個別被抽查單位;各大隊以隊、中隊及大隊本部為個別被抽查單位。各分局及大隊每月抽查單位數須達三個以上。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以組與隊本部為個別被抽查單位,各隊每月抽查一個單位以上。各分局、大隊及隊每半年應全面抽查各單位一次以上。各受抽查單位應抽查之人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1.當月申報超勤加班費未滿十人者,抽查一人。
2.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抽查二人。
3.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抽查三人。
4.三十人以上者抽查四人。
(二)警察局層級:以所屬各分局、大隊及隊為個別被抽查單位,每月抽查四個分局及一個大隊或隊並指定受查人員,每半年應全面抽查各單位一次以上。各受抽查單位應抽查之人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1.當月申報超勤加班費未滿五十人者,抽查一人。
2.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抽查二人。
3.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抽查三人。
4.二百人以上者抽查四人。
(三)為符抽查隨機選樣之原則,分局層級抽查之受查人員不得與警察局層級重複,各級抽查單位應於清冊審核簽章欄上紀錄被抽查人員姓名,並將抽查情形依規定格式填寫,陳請機關主官核閱後裝訂成冊,以備上級機關不定期檢查。
五、本局局本部以科、室及中心為個別被抽查單位,每月抽查三個單位以上,抽查方式比照前點分局層級方式辦理。
前項受抽查單位及受查人員,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之分工審核順序,由行政科辦理。
凡違反申領及審核作業情形者,由人事室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規定簽核議處。
六、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作業流程,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執行本案人員之獎勵,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業務人員獎勵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