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點之一第一項訂定之。
二、獎懲與輔導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
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
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
應知會該生導師。
五、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其委員應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
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六、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
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
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
之機會。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
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九、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
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
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
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定獎懲決議。
十、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
十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權益者,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