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
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
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本市年度技職教育工作計畫之諮詢。
(三)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四)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
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二人。
(四)企業界代表二人。
(五)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四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
一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產業(職業)工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
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
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學輔校安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學輔校安科辦理。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非市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得依相
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為之。